一般性商务条款

销售、供货以及支付条款

适用于2018年5月1日后的供货

以下将简称其为“AVB”

 

该AVB仅适用于《德国民法典》(BGB)第14项规定下的公司、公法下的法人或是对应的公法特殊财产。

注:以下内容为照德文翻译结果,若有任何差异,中文版所有内容均与德国总部丝吉利娅德文原版为准。

1 供货条款的效用

我方提供的所有报价以及协议均基于以下AVB;不相符合的订货条款或是未经书面认证情况下,不具有约束力。我方接收到订单,最迟到您无误接收到我们的货物,即表示您接受了我们的条款。

无论订购者直接从我方本公司进行采购还是从我方的分销商处进行采购,我们的AVB条款均适用。

其最新的文本内容,确保了在后续的交易中也依然适用,无需在最后明确提及或确认。

当我方需与订购者单独签订特殊协议时(包括辅助、补充或是变更协议),其效力将优先于AVB。此等协议在具有反证据的情况下,应书写书面合同或是进行权威性的书面认证。

合同中订购者的法律相关声明和/或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呈现(如最终截止日期、缺失、撤回或是减少通知),即纸面或文本形式(如书信、电子邮件或是传真)。法定的正式要求以及进一步的证据,尤其是对声明的合法性有所怀疑时,将不受影响。

2 报价以及订单确认

2.1 在未经其他书面形式协约情况下,我方的报价是可更改且不具有约束力的。如果我方为订购者提供或委托了目录、技术文档(如图纸、规划、估测、核算以及DIN标准引用)、其他产品描述或是书面材料(包括电子版形式),我方也依然保留其所有权以及著作权。

2.2 所有的协议只有在获得我方的书面确认之后才具有约束力。它适用于补充说明、修订以及辅助协议,尤其是口头协议以及保证。

2.3 订购者收到我方订单确认函后应立即检查其正确性。如有任何差异或矛盾应立即做出反馈。

2.4 订购者将对其订购信息,或者说其提交的订单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2.5 原则上样品同样需要收费。

 

3 交货期

3.1 协定的具有约束力以及不具有约束力的交货期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说明。

3.2 确认的交货日期是遵循规定的期限进行交付,即派送-工厂或从配送中心送货。如货物并非因我方责任未能准时派送或是装配的,且其报告已处于配送预备状态,也将视为已遵循约定。我方不承担准时运输的责任。如果施工所需的费用未及时缴纳,交货期也将因此延后。

3.3 如果我方尚未与订购者就订单内的条款以及诸多细节达成一致,亦或是订购者尚未提供必要的国内/外相应的官方认证,则交货期将延伸至满足该条件为止。因此其需要相应做出调整。它同样会作用于订购者随后做出的订单变更,或是用于执行订单所需订购者  提供的图纸以及文件尚未交付,都会影响到交货期。

3.4 在受到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见性的异常情况干扰下,交货期将适当延长。如:材料采购困难、已完成套头交易仍未能自我供给、运营中断、通讯以及IT故障、火灾、罢工、停工、运输介质缺失、交通封闭、官方干涉、设备故障、进出口限制、能源供应困难、动员、战争、封锁以及其他。同样当我方的上游供应商遭遇此等情况而致使我方无法准时履行义务责任时,交货期也将适当延长。

3.5 如因3.4内所提及的情况而致使供货无法实现或有不合理之处,我方有权退出订购合约。如果交货期延迟超过两个月,订购者有权退出合约。

3.6 因3.4中提及的情况而致使的交货期延迟以及3.5中提及的解除供货义务情况下,订购者无法从我方获取任何赔偿或补偿。上述所产生的情况我们只能保证第一时间通知订购者其发生与中止。

3.7 如3.4中所提及的不可预见性结果改变了合同服务的经济条件以及内容,或是对我们的企业运营产生了重大影响,那么订单可以做出适当调整。《德国民法典》(BGB)第313条确保其不受影响。

3.8 如果我方产生延期,订购者可设定一个合适的延期宽限时间,超期之后订购者可选择退出尚未供货的部分合约。如订购者具有拒绝分批交货的合法权益,那么他可以选择撤回整个订购合同。

3.9 除非因故意或严重疏忽而造成了损失,否则我方不承担任何订购者提出的义务要求,尤其是损失索赔要求。我方责任仅限于重大过失,该损失须是典型的合同中具有可预见性的情况,除非法律条款规定其为必要履行义务。

我们始终保留证明客户未遭受损失或仅遭受较少损失的权利。

 

4 供货、运输、风险转移、再存储

4.1 一般情况下我方保有选择运输方式的权利。会采用工厂发货或是配送中心发货。

4.2 如客户有期望,可进行分批发货。

4.3 当承运人或是货运代理商转接了运输工作时,货物丢失的风险就转接到了订购者身上,最迟在离开工厂或是配送中心时责任转移即发生。如已准备发出的货物由于非我方因素而致使无法准时转交至承运人或货运代理商,则在订购者收到准备发货通知时即判定给订购者。扣押、没收等同于货物丢失。

4.4 如果应订购者要求延期发货或交货超过两周,可向订购者于月初收取货物交货费用0.5%以上的仓储费用,至多不超过5%。仓储费用增减的证据不受缔约双方限制,此规则同样适用于由于订购方原因而须撤回的货物。

 

5 价格与包装

5.1 我方的价格计算单位为欧元。

5.2 国内外需缴税款的供货,其价格将添加上增值税。

5.3 订购者须承担由仓库发出后产生的运输费用以及其所期望的运输保险费用。包括关税、杂费、税款以及其他公共费用。

5.4 丝吉利娅可重复使用的包装费用会计入到费用当中。(包括木制装砂框、小型承载用具以及盖板),退货时将免除运费计入贷方。

 

6 支付条款

6.1 我们的发票会在发票日期后的30天内以欧元计算,无扣除。如订购者未付款,且无进一步解释说明,最迟将于发票日期后第31天算作拖欠款项处理。

6.2 支付方式仅可以现金或是单独账户向SIEGENIA-AUBI KG付款。如未获得书面形式的授权,我方员工无权收取费用。

6.3 只有在事先提前不超过三个月的前提下单独进行商定,我方才有可能接受汇票、承兑汇票或是类似票据,且我方始终保有将此类票据提交给我方银行的权利。此外支票以及可贴现汇票仅用于履行使用目的被接受。我方不接受对其正确出示以及拒付证明提供担保。贴现(折扣)和汇票费用以及信用证耗费均有订购者承担,且须立即完成。

6.4 延迟付款情况下,根据《德国民法典》(BGB)我们有权收取比基本利率高出9个百分点的利息。我方保留因违约而要求进一步赔偿的权利。订购者有权提供其造成较低损失证据的权利。

6.5 如汇票或是支票有异议,如订购者的资产下降或是资产或业务装让,订购者应立即付清相对于我方现有的全部债务。

6.6 订购者仅可通过公认的或是具有法律效力确认的索款来抵消我方的索赔。如果订购者是德国商业法典HGB第一条规定的商人,则且也适用于相互商业交易涉及到的保留权。

6.7 合同签订后,已知可能对订购者的信用度产生永久影响时,我方有权按照预付时的购买价格进行供货,或当订购者不接受时(不做出回应),可以退出合同。如订购者中止付款、申诉破产或是其他情况如法律强制判决措施、票据拒付证明或是类似情况导致订购者不再履行应负义务,订购者的信誉情况将受到损害。

 

7 所有权保留,安全转让

7.1 我方保留所供货物的所有权,直到商务相关的所有索赔与要求均得到履行为止。如果购买者出于履约目的递交了支票或汇票,则所有权保留到兑现并最终记入贷方为止。

7.2 订购者有权在正常的业务过程中出售我们交付的货物,只要订购者已履行与我方业务中的义务即可。但订购者无权将保留货物抵押或转让。订购者有义务在保留货物的转让过程中以信用保证我方的权益。

7.3 如订购者未遵守义务,尤其是出现拖延付款情况,我方有权在不设置最后期限的前提下要求其交还已供货物或是从合同中退出;订购者有义务将货物交还于我方。除非我方明确表态,否则于交还要求中不会有撤回说明。

7.4 被出售的保留货物涉及到的账款以及权益会作为担保转让给我方。我方接受以此形式的转让。根据要求,订购者有义务告知我方债务人的姓名,并通知债务人转让事宜。如订购者在我方完全满意之前接收了债务人的付款或是其他的抵偿金额,那么该承兑即视为对我方的信托。

7.5 订购者对保留货物的任何处理均代表我方进行。如果被保留货物与其他不属于我方的货物进行了处理或是不可分混合,我方将按照在加工以及混合过程中被保留货物的价值比例享有全新物品的所有权。如保留货物与其他不定产品结合成为统一物品或是不可分混合且其他产品部分视为主要部分,那么订购者即转让部分所有权于我方,只要主要部分属于他即可。通过加工、组合或是混合而产生的产品,与保留货物等同。

7.6 订购者有义务将被保留货物与组合产生的货物分开存放。

7.7 订购者须将第三方强制执行措施或是转交给我方的债券(索赔)或是其他担保连同干涉必要文件一同告知我方;这同样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减损。费用及损失由订购者承担。

 7.8 如证券的整体额度超过了担保索赔额度的20%,我们可以选择按照客户的需求来释放现有的一部分证券。

 

8 缺失申诉与索赔

8.1 缺失索赔会在十二个月后失效,以下情况排除在外:按照《德国民法典》(BGB)第438项第1款第2条,第479项第1款以及第364项第一款第2条会延长限期:由于生命、身体或是健康情况受到损害;由于我方故意或是重大失职导致;由我方恶意或故意忽视导致。关于法律上的期限停止以及截止日期的全新开始不受影响。

对于电气/电子产品或部件如未商定更短的期限或法律未规定更长的期限,则最长期限为两年。

8.2 双边贸易中如出现明显的产品缺失,订购者应于收到货物后八天内提出书面报告,隐藏式部分的缺失包含在保修范围内,根据8.1中提及的,应于发现后提出书面报告。如订购者未能及时提出缺失报告,则逾期缺失索赔要求无效。此规则同样适用于缺失申诉以及合同之外交付的货物。

8.3 如果是由与协约的质量只有细微的偏差、对产品的可用性影响极小、自然产生的磨损以及消耗、由于错误或忽略的操作导致、缺乏维护、超额负荷、有缺陷的工程项目、不合适的建筑地基或是其他额外的原因影响等诸多未在合同中标明情况不构成货物缺失索赔的要求,包括有可能重复出现的软件错误。

8.4 对于合理且及时的缺陷申诉或是投诉,我们将收回有缺陷的货物并重新交付新的无缺陷货物,或是我们将酌情维修有缺陷的货物。如果由于同一缺陷或是因反复替换失败,订购者有权取消合同或要求降低购买价格。

8.5 客户须给出我方必要的时间来完成维修或替换工作,否则我方将免除重大货物缺陷的责任。

8.6 订购者因后续目的实现而产生的费用,尤其是交通费、旅费、人工成本以及材料耗费不考虑在内,或是由于供货的地点后续再次转移至订购者分部而使得费用增加,除非该转移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8.7如果交付的货物存在缺失但仍被继续交付使用,我方仅对缺失货物负有责任,对于使用含有缺失的货物而导致的进一步损失不负有责任。

8.8 替换货物或经维修的货物将享有与原货物同等的保修条件。保修的期限将最迟不超过关于原有货物商定的保修期,除非有额外法律规定该替换货物或维修货物的保修期尚未截至;该保修期将在到期后中止。我方对于订购者从第三方获取的货物产生的缺失不负有责任;由于故意或严重疏忽导致的责任不包含在内。

8.9 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439项第3款或地478项规定(或其他具有同等内容效力的法律条款)订购者及其客户仅可在未超出法律规定的缺失要求协议限定条件下才可提出追索权。该规定等同于条款8.6。

8.10 如订购者就供货缺失受到的损失索赔、花费报销以及其他损失是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义务,且该交易未授权,则此类要求无效。此规则不适用于强制性责任承担,如故意、严重疏忽导致,生命、身体健康问题导致,违反基本的合同义务或是有产品责任法的要求。因违反基本合同义务而导致的产品缺失索赔仅限于典型的合同中可预见型损失,除非是在由于故意、重大疏忽或是身体、生命以及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对于订购者不利的举证责任变更不涵括在上述规则之中。如订购者符合此条款中的缺失以及费用报销索赔条件,那么该索赔的时效性就会按照8.1中的规则在限期到期时失效,法定时效期限应适用于《德国产品责任法》所要求的损害赔偿。

 

9 对于产品及其责任担保的说明

9.1 进一步的合同组成部分会在“对于产品及其责任担保的说明”中提及,您可以访问如下网址查看。http://downloads.siegenia.com/de/00001/index.html?section=2 

9.2在存有疑问时,关于与订购者签订的合同声明(如服务说明、DIN标准参考)不包含任何担保。具有疑问时,只有SIEGENIA-AUBI KG的书面说明具有担保的权威性。

9.3 此外还适用于如下情况:若未基于AVB单独签订独立合约来规定异常或具有偏差的情况,则我方将根据法律法规就合同内以及合同外规定的责任范畴产生的损失负责。

无论基于哪项法律,我方都将承担由于故意或重大疏忽而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如果仅是轻微疏忽意外,根据法律法规我方有权利承担更少的责任。(例如对我方特殊事情的有限照顾)

a. 由于生命、身体或是健康受到了损害

b. 合同规定责任义务内产生的重大损失(履行义务首先确保合同可以优先顺利进行,并可以相信订购者会履行义务且履行义务的订购者能够给予我方信任)在这种情况下我方的责任承担范围局限于赔偿具有可预见性的、常规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

上述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范畴同样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我方负有责任的个体所带来的损失赔偿。根据《产品责任法》其不适用于下面所述情况:我方恶意隐瞒缺失情况以及对产品特质负有的责任,并对订购者提起索赔(要求)。

我方对失职责任负责,但该责任未造成产品缺失或与产品确实无关情况下,则订购者仅可撤回或取消索赔申请。订购者不享受无限制解约权(特别是根据德国商业法典GBG第650以及648项)。此外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以及后果均适用。

 

10 技术优化

我方始终保留更新优化我们的产品的权利,并不会以此提起额外的要求。

我方将完全保留出具的软件、成本预估、图纸以及其他附件的所有权以及著作权的管理权利。(以下将简称为“文件”)仅有通过我方的书面认可后,才可将文件出示予第三方。在我们的软件上,订购者有权在不变更模式的前提下在约定的设备上使用。订购者可以对文件进行安全备份,无需我方明确同意。订购者无权转让获取其源代码。

 

11 受理法院的所在地,履行地点,适用的法律

11.1除非另有书面明确约定,否则只适用德国法律,同时排除统一的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1.2如果客户是德国商业法典(HGB)第一项定义的商人,其为公法下的法人实体或公法下的特殊资金,则管辖地为锡根(Siegen)。

尽管如此,我方依然保有权利,在义务供货的履行地点根据AVB或是具有优先权的独立协约或是订购者所在的公共法院所在地提起诉讼。

11.3交货和清偿时产生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地点,是指当时我方与客商签订的合同中所指定的装运点。(工厂或配送中心)